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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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来源:刘新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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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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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街道工农路499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北院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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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新勇
  • 执业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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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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