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被除名超过30天后可否确认除名决议无效
来源:李士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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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其是否能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要求确认除名决议无效呢?本文通过上海高院的一则案例阐述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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