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士刚律师

李士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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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公司高管虚构合同套取资金支付潜规则费用,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李士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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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本文介绍的是真功夫公司控制权之争,公司两个股东均想挣夺公司控制权,一方就想法设法把对方弄倒,本案中一方股东就举报另一方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其中一个实例就是,一方股东存在设置虚假交易合同,套取公司财产,然后用于支付“潜规则”费用,胜利方有证据证实失败方存在套取公司财产的行为,但是失败方未能举证证明该笔资金用于“潜规则”开支,法院最终认定这一费用被失败方股东侵占,进而认定构成职务侵占,被迫承担14年的牢狱之灾。(本案中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即公司账户的钱,转走之后最终又回到失败方个人账户,这一证据坐实了职务侵占的结果)下面就是案情简介:


本文以真功夫股权纠纷作为案例。


律师以案说法:

公司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作为公司创始人,一般都希望公司能够发展壮大,在这过程中容易产生,我即公司,公司即我的思想,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划清界限,而且当一个人成功时,往往会被成功冲昏头脑,对自己人和相绊倒自己的人已经无法区分,导致自己活在虚幻的自我认识当中,律师提醒广大公司高管或者公司股东,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最好不好有任何瓜葛,如果产生瓜葛,最好即使东窗事发,自己也能够自证清白。

另外就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支出灰色开支的情况,这一费用,可以通过自己董事会或者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具有公关开支,当这一费用特别庞大时,更应当万分小心,决不可粗心大意,给小人可乘之机,古语有言,小心使得万年船,对我们个人是如此,对公司发展更是如此。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

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法》

第147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8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149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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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士刚
  • 执业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1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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