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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的“捉奸在床”?

来源:郑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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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的“捉奸在床”?

                                                  作者:郑洋律师  时间:2016-09-20    

      首先,本国的法定(诉讼)离婚理由中是没有“奸”字眼的,更不存在“奸”的法定定义,至少法条对“奸”不理不闻,采取鸵鸟态度,所以这里的捉奸行为本身属于民间行动,跟个人在家看电视这种行为一样的性质。此外,根据《婚姻法》,即使捉奸后固定下来的事实也不能作为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
这样来说,并依据罪刑法定,“奸”与“不奸”不存在违法的渊源。
有人可能会抬杠地说,第三十二条的第一个情形不是某种“奸”,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如果一次或者几次,但缺乏共同生活事实的情形下是不适用本条款的(具体可以参见通奸不等于破坏军婚罪)。
当然,从某种角度可以作为对方存在过错增加离婚财产分配的砝码。由于“奸”的不违法,这个砝码有多重还需要看官自己掂量。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那么,有些人说可以通知警方来揣门等等然后定性嫖娼,然后复制笔录。这样,捉奸行为(被固定成证据后)合理合法吗?
嫖娼和“奸”的区别在于是否当面的金钱交易,但不管怎么样,都无法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一款的内容。
以《刑事诉讼法》的精神,证据本身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即使采集证据的行为本身存在着违法,只需要作出“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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