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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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小贷公司股东资格属地监管与新三板市场不一致的问题

来源:王建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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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小贷公司股东资格属地监管与新三板市场不一致的问题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要由地方金融办负责。实践中,属地监管机构会对股东资格设定限制。同时,股转系统(新三板市场)本身对投资者存在要求。因此,属地监管机构和股转系统规定有可能发生冲突。小额贷款公司挂牌新三板时需要引起重视。

    本案例中,关于股东资格这一问题就存在股转系统和属地监管机构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对企业法人的投资者适当性,地方文件严于股转系统(新三板市场)。对自然人投资者,股转系统(新三板市场)严于地方

文件。基于这一现状,股转系统(新三板市场)提出问题——这种不一致是否对公司转让产生障碍。

    本案例中,律师首先披露明确地方监管内容和股转系统(新三板市场)的差异。其次,律师要求企业对主管单位提出请示。获得批复后,律师认为属地监管机构已经出具投资者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即可参与阳光小贷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的批复。因此属地监管机构与股转系统(新三板市场)不一致的规定不会对小贷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产生障碍。



案例节录:(《关于打通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4


一、公司属地监管机构对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属地对股东监管要求与新三板市场对投资者要求不一致,是否对公司转让产生障碍,作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对《二次反馈意见》公司属地监管机构对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事项相关的文件及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核查情况及验证结论如下:


(一)山西省金融办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规定,“根据省编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晋编字【2011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和监管等工作,编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晋金发【201263号)规定,“(二)出资人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为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1.企业法人股东。(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4)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货币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2.自然人股东。(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3.事业、团体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出资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晋金发【201448号)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为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一)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4.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货币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二)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三)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应当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投资者的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第三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第四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山西省金融办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投资者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1、对于企业法人投资者,晋金发【201448号文的规定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2、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的规定均严于晋金发【201448号文的规定。

公司向大同市金融办提出《关于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请示》,大同市金融办向山西省金融办递交了《关于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请示》(同政金发【20154号),山西省金融办于2015213日下发了《关于对阳光小贷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意见》(晋金复【20158号),同意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小贷)按照条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申请挂牌,阳光小贷挂牌后发债、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等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公司就挂牌新三板后的相关转让事项向大同市金融办提出《关于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请示》,大同市金融办就该事项向山西省金融办递交了《关于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请示》(同政金发【201514号),山西省金融办已于2015327日下发了《关于阳光小贷公司挂牌新三板有关事项的批复》(晋金复【201511号),同意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小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后,协议转让中不涉及重大交易事项的,在交易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大同市金融办备案。协议转让涉及重大交易事项的,须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向省金融办报批,获准后方可在新三板进行交易。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股份交易会导致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2)新进单一持股人及关联方或一致交易会导致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2)新进单一持股人及关联方或一致行动协议人持股比例超过20%。阳光小贷挂牌新三板后,投资者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即可参与阳光小贷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山西省金融办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投资者的规定虽不完全一致,但山西省金融办已出具投资者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即可参与阳光小贷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的批复,不会对公司转让产生障碍。


(《关于打通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第4



新杉方评论:小额贷款公司是比较特殊的一类企业,其金融属性决定其需要受到地方金融办的监管。因此,在企业挂牌新三板时需要注意地方监管性文件与股转系统文件可能会存在不一致。版权标记:盈科(上海)新杉方律师团队,专业新三板挂牌业务请勿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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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建峰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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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1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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