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小贷公司符合当地规范性文件但不符合部门《指导意见》的处理
新三板挂牌小贷公司符合当地规范性文件但不符合部门《指导意见》的处理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分布在部门文件与地方文件当中。其中地方文件和部门文件存在冲突的情形并不少见。例如股东持股的比例限制问题,至少上海、浙江、安徽地区监管政策与中央监管政策存在不一致情形。
现实中,不少小贷公司存在符合当地规范性文件,但是不符合部门文件(例如不符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情形。
那么,这一合规性问题是如何被处理的呢?在海博小贷以及天秦小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律师给出的基本方向是部门文件属于指导性意见,非强制性规定。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为当地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因此,小贷公司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变更及运营是合法合规的。
新三板挂牌的小贷公司相关案例节录:
(一)部门文件与地方文件冲突说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提出的的指导性意见,而非强制性规定,该文件明确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是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审批部门,并且要求各地银监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海博小贷依据浙江省规范性文件设立、变更及运营是合法合规的。(《海博小贷法律意见补充一831199)P17)
节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的规定,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时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最高可以达到20%。另根据《关于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细则》(浙金融办[2009]23号),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海博小贷根据浙江省的上述规范性文件,在设立时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为20%,后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增至30%,符合浙江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提出的的指导性意见,而非强制性规定,该文件明确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是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审批部门,并且要求各地银监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海博小贷依据浙江省规范性文件设立、变更及运营是合法合规的。(《海博小贷法律意见补充一831199)P17)
(二)属地监管政策与中央监管政策存在不一致,地方是否有权做出。
中国银监会承担了行政指导的职能,并非小额贷款行业的监管部门;安徽省金融办及其下辖市县金融办为其区域内小额贷款行业的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的职责。(《天秦小贷法律意见补充一832343》P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