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相比具有哪些区别?
来源:王建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7
人浏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转让系统均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国务院决定》相关条款,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可以超过200人,股份可以采用协议、做市及竞价(后两种方式需满足一定条件)等方式,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连续公开转让,采用T+1规则进行交收,挂牌公司除了通过IPO申请到沪深交易所上市外,还拥有直接申请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通道便利。
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是由地方政府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监管的私募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相关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必须严格执行“非公众、非标准、非连续”的原则,即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允许超过200人,不得将股份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连续挂牌交易,且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即T+5)。
以上内容由王建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建峰律师咨询。
![王建峰律师](http://d01.lawtimeimg.com/photo/20150325173308pkdbxybbe8mx660_220wh220.jpg)
王建峰律师
帮助过 237人好评:4
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