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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交易所相比具有哪些异同?

来源:王建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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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三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交易所相比具有哪些异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交易所的法律性质和市场地位相同——同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监管体系相同——均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交易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服务对象、制度规则设计等方面。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其挂牌企业与上市公司相比,小而美的特征十分明显。企业规模不大、处于成长早期,但具有成熟的盈利模式,在一些细分行业占据领导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这类企业由于具有轻资产等特点,难以从银行类机构获得及时、充足的信贷资金支持,由沪深交易所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也让此类企业难以借力资本市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此类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使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从以往的成长后期和成熟期前移到创业前期和成长初期。企业可以更早登陆资本市场,进而带动社会资本对创新体系的支持前移。因此,群各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出现,大大提升了资本市场容量,吸引各类金融资源聚集,真正实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创新驱动战略要求。


    为加大资本市场对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立足于企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了一系列有别于沪深交易场所的挂牌准入、发行融资、交易结算、并购重组和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的制度规则。如在挂牌准入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经主办券商推荐即可;在交易制度方面,针对中小微企业股本规模较小、股权分散度较低的现实特点,以及未来股本扩张、公允定价等需求,提供协议、做市和竞价三种交易方式;为有效防范风险外溢,放大市场创新空间,设立了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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