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祎律师

张祎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劳动争议中的加班费问题

来源:张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5
人浏览

       最近为劳动者代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从各种补偿金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赔偿金,再到加班费等等,反正你能想到的他全都要了,简直就是一部活生生的劳动法普法教科书啊!今天只想就加班费一项,吐槽一下关于加班费的那些事:

1、仲裁前置;

2、延时加班费——小时工资的150%;3、公休日——日工资200%;4、法定节假日——日工资300%;

5、年休假——国家从2008年开始推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的规定可以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里只说一点,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的,300%支付工资;

6、日工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天;7、小时工资:月工资/174小时;

8、年工作日250天=365天-104天公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9、月计薪日:21.75天;

10、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11、加班费常见证据:员工考勤表、工资表栏目条(加班费一项)、工友同事的证人证言等,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具有支持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那就可以举证责任倒置了;

12、仲裁时效——经典的《仲裁调解法》第27条,引无数劳动者因超过仲裁时效竟折腰啊!!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这里忍不住要多说两句了:其一、按照1995年8月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中有关工资组成的规定:加班费是属于劳动报酬中的一项的,所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是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的,所以劳动者不应频频遭受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困扰;

      其二、劳动者可以留心收集仲裁时效中断的证据,如自己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劳动报酬的信函、录音;用人单位拒绝或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等等,以仲裁时效存在中断情形,应重新起算来应对用人单位以劳动仲裁请求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抗辩。

      目前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就想到这么多——个人觉得,劳动争议看似不起眼,但却是律师能够承接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一击重拳,因为哪个单位保不齐都会有劳动争议的纠纷和困扰的呀。今天暂从加班费这一个小点,并从维护劳动者的角度略说几笔,以后还会慢慢充实填充的。

以上内容由张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祎律师咨询。
张祎律师
张祎律师
帮助过 62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3号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祎
  • 执业律所:中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1*********63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3号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