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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欧洲、日本等关于拐卖儿童的治理现状及启示

来源:张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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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张虎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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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微信朋友圈纷纷被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而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作为最无助、最纯洁的群体,儿童往往会成为容易受到攻击的脆弱对象,而且一旦被不法分子拐卖,将对一个人的一生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但我们认为感性的呼喊不应该湮灭理性的思考!让我们了解一下其他国家在治理拐卖儿童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也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和启示。

一、域外经验和做法

尽管发达国家在寻找与解救失踪儿童方面有能力调用更多的资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危害度,但是这并不代表不存在人口拐卖,尤其是儿童拐卖的问题了。

根据联合国人权组织2013年的报告,在全球范围内,每年约120万名儿童被拐卖。人口贩卖犯罪成本低、执法效率不高,这是全世界人口拐卖治理的共同特点。

每个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在儿童拐卖方面作出大量的努力。

(一)美国:投入大量资源保证儿童安全,用近乎完美的制度让失踪儿童得到及时救助。

儿童失踪案件在美国也很常见,不过这与拐卖无关。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布的数据,政府每年接到近80万宗儿童失踪或绑架报案,其中70多万宗是由于家长和孩子沟通不畅或孩子离家出走造成的,99%的失踪儿童能再和父母团聚。美国拐卖儿童案件少发的原因主要是:美国不存在人口贩卖的市场、美国政府在寻找失踪儿童上投入了巨大的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

有一句俗语叫“美国是儿童们的天堂,青年人的战场,老年人的坟场”虽然很夸张也很戏谑,却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美国对儿童权益和福利的保护之完善与细致。

典型事例:一名儿童失踪,警察快速应对,全力以赴。2006年9月,德克萨斯州一名两岁男孩凯文·布朗失踪,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在凯文家附近展开了搜救行动。随后,50名警察开始在数公里范围里内大面积搜索,还动用了两架直升飞机,其中一架配备热感应装置。尽管如此,警方还是没有发现凯文的踪迹,于是启动了“全国儿童警报系统”,向当地5000个家庭发布寻人公告,引发当地社区的关切。第二天,100多名志愿者加入搜救行动,他们走入茂密的丛林,还打捞了许多野外池塘。第三天,直升飞机终于在一个池塘边上发现了凯文。

完善的制度保障:美国国会在1982年就通过了《少年儿童失踪法》,专门就儿童失踪立法,促使人们加强防范意识。美国还制定有《被贩卖人口权益保障法案》,主要目的是“打击人贩子,并确保对其有公正而有效的惩罚,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1、公共场所预警制度防止儿童与父母走失。美国一些大型公共场所加入了名为“考德·亚当”的儿童安全警报系统。如果家长在超市购物时发现孩子不见了,可以马上救助于这一系统。超市会有专人立即开始寻找孩子,如果十分钟内找不到,即会报案寻求警力支援。美国几家电信运营商也加入了这一系统,失踪儿童家长可以通过短信向手机用户发出求救信息。

2、设立儿童福利机构保证孩子不会在街头乞讨。早在1909年,美国就在联邦政府设立了美国儿童局。一旦发现有街头乞讨的儿童,就会立即被送到儿童福利机构里。如果背后有成年人指使,即便是他的父母,也将面临着起诉。

3、一旦确认儿童失踪,可要求警察发布“安珀警戒”。“安珀警戒”是当美国确认发生儿童绑架案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大众传播的一种警戒告知,它是以一名于1996年在美国德州阿灵顿被绑架并杀害的九岁女童安珀·海格曼命名。一旦确认儿童因为绑架而失踪,负责调查该绑架案的警察机构决定是否发布“安珀警戒”。警戒是使用美国紧急警报系统通过商业广播电台、卫星电台、电视台,以及有线电视向全国发布,并同时会利用电子邮件以及无线装置的短信发布。内容通常包含了被绑架者的描述、绑架嫌犯的描述,以及绑匪车辆的描述和车牌号码。

4、报案后还可向“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美国还设有“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开通多种语言全天候的热线救助服务。失踪儿童家长可以借助该中心网站制作标准化的寻人布告,也可以请求该中心出动配有警犬的专业搜救小组。美国的邮局内通常都有寻找失踪儿童的传单,每张传单上印有六名儿童的照片和资料。与中国家长张贴的寻人启事不同,这些传单是由全国失踪与受虐儿童服务中心通过美国邮政署向全国各个邮局网点发布的。

4、执法部门尽力侦破,人性执法。对于涉及儿童的犯罪,美国执法部门非常重视。大名鼎鼎的FBI也设有专门负责追踪失踪儿童、性侵害儿童案件的部门。在总部和各地分局,还都配有受过训练的女探员,专门负责在此类案件中有技巧的询问未成年人、儿童,以免调查过程给他们的心灵带来二次伤害。

5、给予流浪儿童享有上学的权利。流浪儿童同样可以获得免费的公立教育、免费的学校膳食和往返于学校的免费交通。流浪儿童的父母还可以带他们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免费检查和治疗。流浪儿童只是无家可归,并不是难以生存,也不需要上街乞讨。一旦有儿童被发现上街乞讨,会立即被送到儿童福利机构里。如果背后有成年人指使,即便是他的父母,也将面临起诉。

6、严厉的刑事惩罚。在美国,法律禁止贩卖存在在于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尽管在惩处力度上没有联邦政府大,但超过一半的州政府已经明确了对人口贩卖的惩处。许多州政府已采取行动,通过立法或预防活动,在其境内禁止贩卖人口。华盛顿州在2003年率先通过一项法律判定贩卖人口为非法事件。

在2010年海地地震后,10名美国人涉嫌拐卖33名海地儿童至多米尼加共和国,被指犯有诱拐儿童和阴谋犯罪等罪名,并被判以较重刑罚。

日本:不靠严刑峻法,罕见拐卖儿童案件

日本儿童福利政策的淋漓尽致,堪称首屈一指。1947年颁布的《儿童福利法》是培养儿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而制定的对儿童给予特别保护的法律,该法首先确定儿童、孕妇、产妇为保护对象,明确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其次规定了负责儿童福利的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和可采取的福利措施。

日本的拐卖人口现象比较特殊,拐卖儿童案每年不足百例,以女童居多。日本民众很是麻然。2015年,日本警方在日本境内抓获一名“诱拐未成年人”案犯,曾让日本民众吃了一惊。

日本曾一度没有专门针对人口贩卖的法律法规,都是根据刑法相关法条进行处理。2005年,日本修改了刑法,将人口贩卖与诱拐视为同罪。并且,对于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并不是将其立即遣返,而是给予其一定时间的停留许可,并对其进行保护。

日本刑法对诱拐案件规定有以下特点:

1、内容简单:日本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法律条文字数很少,大约是中国刑法相关条文字数的十分之一。

2、处罚较轻:日本刑法对诱拐妇女儿童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十年;中国刑法对诱拐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可判死刑。

3、拐养同刑:日本刑法对拐卖儿童和收养被拐卖儿童刑期大体相同。拐卖儿童刑期10年以下,收养被拐卖儿童刑期7年以下;中国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刑可以到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基于现实考虑,中国刑法规定最轻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欧盟:提高公众的防拐意识、社会化防治

2010年11月29日,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达成一致,将制定打击拐卖人口的新法律,以更严厉地打击拐卖人口行为,有效地预防人口拐卖现象。与欧盟2002年制定的相关框架决定相比,新法律对拐卖人口进行了更广义的界定,包括强迫卖淫及其他形式的性剥削、胁迫劳动或服务、强制乞讨、奴役、胁迫从事犯罪活动、摘取人体器官牟利以及以非法领养和胁迫婚姻为目的的拐卖人口。新法律将对拐卖人口犯罪者实行5年至10年的监禁,重点打击奴役儿童、有组织犯罪、威胁受害者生命和严重暴力。涉嫌犯罪的法人机构将面临刑事处罚以及被临时或永久性关闭。

以英国为例,英国是目前世界公认的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1918年就由议会通过了《妇女及儿童福利法案》,规定了儿童在社保、教育等基本权利保障,同时对失踪儿童的救助和搜寻也非常到位。

1、对失踪儿童(包括被拐卖儿童)主要采取非政府团体和媒体的大力宣传,比如组织游行、发放传单、电视宣传、建立网络登载最新失踪人口信息,并且政府协同建立地方、国家、甚至国际的失踪人口数据库,各执法部门建立相应网络以寻求民间的合作。

2、政府一直在加大对贩卖人口的执法力度。2007年,英国政府推出了大规模的“五音II”行动,旨在拯救受害者,扰乱贩卖网络,并提高公众意识。2007年政府报告至少涉及52起涉嫌贩卖罪犯的起诉。2007年对贩卖罪犯的判刑最少的为20个月的监禁,最长的则为10年,平均刑期为四年。

3、非政府力量在防范儿童被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英国,基本上大部分的公共场所都加入了儿童安全警报系统。如果孩子在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丢失,可以马上求助该系统,立即会有专人寻找孩子。若10分钟内没有音讯,系统会自动转入警务平台。

泰国:疏堵并重

大湄公河次区域(包括柬埔寨、越南、老挝、泰国、缅甸和中国的云南、广西)是世界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多发地带。泰国的儿童拐卖现象也比较普遍,多数被拐卖儿童被迫乞讨,或是被卖往工厂充当廉价劳动力。对于拐卖儿童现象,泰国政府采取疏堵并重的措施:

1、立法并成立专门组织打击贩卖儿童犯罪。泰国在1996年12月颁布实施了《禁止和消除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的国家政策和行动纲领》,对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作出专门规定,并成立了“国家打击贩卖妇女儿童犯罪委员会”,成员来自于泰国总理办公室、总理府青年局、外交部、内务部、警察局(移民、边防、侦查)、检察院、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公共福利部及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一些非政府组织。

2、注重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宣传。泰国政府于1999年将每年11月定为“停止对妇女儿童实施暴力”月,希望全社会共同重视起这一问题,并尽快消除人口拐卖行为。

3、针对得到救助后的妇女儿童进行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治疗,为妇女儿童提供学习和工作机会,同时成立专门的基金会为救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民众提供帮助。

二、我国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原因:

1、我国养老保障不到位及生育基本国策的双重影响。“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的传统观念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根深蒂固、依然盛行,事实上也催生了买方市场的形成。

2、巨额利益驱使让一些儿童在被拐后成为牟利工具。有些人贩子拐来孩子后,要么转卖他人,获利少则数千,多则上万甚至几十万;要么迫使他们从事各种活动(包括非法活动如盗窃等)牟利,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很多人铤而走险。

3、合法收养手续繁杂,收养渠道不畅通。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未患有不利于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这些条件才可以收养孩子,这样的条件让许多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望门兴叹,往往选择以低些的价格从人贩子手中购买孩子。

4、对买卖双方处罚力度差异,纵容了买方市场的大量存在。在现实的“打拐”行动中,对出卖者的处罚要比对收买者的处罚严厉的多,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买方市场大量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买方不妨碍司法机关执法或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则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5、对儿童的全面制度保护、法律救济依然欠缺。目前尚无专门规定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儿童权利保障制度及法律相对比较缺乏。

三、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给我们的启示

毫无疑问,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社会基础、文化传统,直接照搬他国制度和法律肯定不是一个好的主意。但是,毋庸置疑,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儿童的保护以及拐卖儿童的治理已经积累了许多先进的经验,确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修改现行《刑法》对拐卖儿童罪中买方的刑罚处罚规定,加重对买方市场的处罚力度,提高买方的违法成本。同时,也应加重对利用、胁迫、残害儿童乞讨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修改现行的《收养法》,杜绝以收养名义收买被拐儿童。同时,也要畅通正规的收养渠道,简化收养程序、降低收养门槛。

(二)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相关部门要引起重视,加强配合,加强区域、部门间的合作,通过专项整治,加大综合治理和打击力度,在拐入地和拐出地,以及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人群,还有重点发案地区从事营运的驾驶员中建立信息情报系统,各部门及时分享信息,及时通知车站、铁路、机场和收费站堵截、盘查,摸清被拐儿童下落。

(三)社会资源与政府资源结合,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保证在第一时间发布儿童失踪的信息,为寻找失踪儿童投入更为巨大的警力资源和社会力量。我国应尽快建立儿童失踪快速反应机制,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动用公共资源和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失踪儿童的信息、照片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信息,这有助于公安机关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失踪儿童和提高破案率。

(四)加强对外出打工集中地区的综合管理。外出务工人员多的地区,为犯罪分子拐骗、拐卖儿童提供了更多机会。应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基层公安机关的服务,在复杂场所开展预防拐骗、拐卖儿童犯罪的宣传和警示活动,提醒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增强防范意识,尤其是要提醒当地家长警惕身边的邻居、同事、朋友以“抱抱小孩”、“给买好吃的”等各种理由而将小孩抱走的现象。

(五)建立新生儿DNA库,从源头打拐。将这些数据录入到专门的全国联网的统一数据库。有了这个比对库,只要将所有丢失孩子的父母的血样以及失踪儿童的血样采集到,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准确查找。如果在拐入地发现有孩子涉嫌被拐卖,首先进行孩子和拐入地大人进行DNA比对,一旦数据比对结果不吻合,则将这些孩子的DNA数据录入打拐数据库。打拐数据库中存有大量拐出地父母的DNA数据,电脑可迅速进行全国范围的远程比对,为找回孩子节省时间。

拐卖儿童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防控涉及社会多方面的工作,必须开展综合治理。需要从改善我们生活的社会环境入手,从分析犯罪人、买方、被害人三方入手,不仅需要国家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相关的社会管理,还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努力,这样才能够根除拐卖犯罪的土壤,让祖国的花朵安全、健康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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