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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时未明确归还哪一笔借款,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非原创(以上内容由肖升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肖升东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4-05-16 浏览量:0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便向朋友刘某借款。2021年1月,张某与王某向刘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一分,利息按月支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张某的朋友吴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10 月,张某与王某再次向刘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事项与之前借款一致。张某的朋友李某1、李某2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收到上述借款后,张某与王某按时向刘某支付了相应借款利息。

    2023年2月,刘某向张某与王某催要上述借款。张某与王某分别于 2023年2月4日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于2023年3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于2023年3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上述还款均未明确归还哪笔借款。此后,张某和王某未再向刘某偿还涉案借款,吴某、李某1、李某2亦未向刘某偿还涉案债务。刘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1、李某2主张张某与王某曾表示其偿还的4万元系用于偿还2021年10月的10万元借款。刘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张某与王某还款时未说明还款用于偿还哪笔借款,而是在其起诉后才提出想用于偿还10万元的这一笔借款,刘某对此并未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王某偿还的本金4万元应用于偿还哪一笔借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分两次向刘某分别借款15万元、10万元,在偿还4万元本金时并未指定用于偿还哪笔借款。考虑到2021年1 月的15万元借款担保较少且负担较重,故该4万元应用于偿还该笔15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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