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青岛律师 > 肖升东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带货主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非原创(以上内容由肖升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肖升东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量:0

    刘某为某互联网平台带货主播,与A公司签订《带货协议》。6月8日夜间,刘某在直播过程中售卖A公司生产的一款双开门冰箱,张某通过该直播购买了该款冰箱。6月11日下午,张某收到货后,发现冰箱外观有刮痕,且在通电后不久便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其存放在冰箱里的食物腐烂变质。经售后工作人员检查,系冰箱主控板故障所致。张某遂通过平台联系刘某索要赔偿,刘某以该产品为A公司生产和销售,自己只是带货为由拒不赔偿。6月28日,张某将刘某、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如果买卖双方产生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起诉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带货主播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并非A公司职工,系A公司为推销产品而聘请的,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带货协议》,刘某的行为从性质上看类似于广告代言人的角色,目的是为A公司进行广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刘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重点应当考察其是否违反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有关规定,如果刘某在广告中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法院调取的刘某直播带货的视频资料,刘某在直播过程中并没有对商品进行夸大宣传,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言语,因此刘某无需对与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为原告张某办理退货,返还货款,并承担2000元赔偿,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肖升东律师

肖升东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193-9813-061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