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扔鞭炮诱发他人脑出血,是否需要赔偿?

非原创(以上内容由肖升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肖升东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4-02-26 浏览量:0

    2022年1月27日晚上11时左右,张某某、王某某将两个点燃的鞭炮扔到李某某院中。1月28日0时左右,张某某、王某某又来到李某某家门外,将两挂鞭炮挂在原告大门把手上点燃,李某某听到鞭炮声后打开院门查看,并通知了村干部。1月28日1时左右,张某某、王某某又将两个点燃的鞭炮扔到李某某院中。2022年1月28日凌晨3:26,原告李某某突发脑出血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脑出血2.高血压3级。原告李某某主张突发脑出血系因被告燃放鞭炮受到惊吓所致,要求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为查明原告的脑出血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的燃放鞭炮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双方共同选择了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由于被鉴定人在夜间较为安静的环境下突然听到院子里的鞭炮声,事发突然又不明原因,极易出现惊吓、恐惧、猜疑等心理情绪变化,从而导致血压升高、诱发脑出血,同时被鉴定人既往病史高血压20余年,长期服用降压药物及阿斯匹林,具有脑出血发病的病理基础。结合以上分析,依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认为被鉴定人脑出血与被告放鞭炮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为主要作用,参与度为75%为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故意在深夜连续三次实施燃放鞭炮的行为,诱发原告出现脑出血及左侧肢体偏瘫,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责令承担75%的责任为宜。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自身长年患有高血压,对于脑出血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自行承担25%的责任。对于后续治疗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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