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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被吐槽将员工告上法庭却被驳回,啥原因?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1-17 浏览量:0

离职后在网上评价前东家,给其他“打工人”提供求职经验已成为常见的信息交流方式 。但这名小伙因为发帖“吐槽”上一份工作的“坎坷”被前老板告上法庭。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离职员工评价前任老板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一、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因公司运营需要,在网络上发布了招聘助理设计师的信息。被告陈某看到招聘信息后与周某联系,经过一系列的应聘流程,最终成功入职该公司。

入职后一段时间后,陈某发现每天打卡的单位信息与劳动合同上的公司信息并不一致。为此,陈某与周某产生争议,最终选择离职。但离职后,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结算工资。因此陈某在网络平台发贴指出周某问题,引发争议。

原告诉称,陈某在网上发文称其“小聪明特别多”,存在“拖欠工资”等问题,提醒求职者“离他远远的”。上述言论严重影响周某个人声誉及其在公司内声誉,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删除内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发文内容皆因入职期间经历有感而发。其直至离职才发现参与的工作内容与招聘公司并无关系,且周某拖欠工资是事实。陈某作为该公司前员工,如实反映该公司存在的情况,没有诋毁他人的恶意,且已主动删除此贴,并致电周某诚恳道歉。

二、裁判要点:

一、涉案言论虽然提及周某姓名,但主文对象是针对公司。也就是说,陈某发布的涉案言论中,除了“离他远远的”,其他言论并非针对周某。而上述言论既不构成侮辱,也不存在诽谤性质,只是陈某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对周某作出的主观评价。

二、即便认定陈某发布的涉案言论全部指向周某,也不构成名誉侵权。陈某发布上述负面印象言论,是建立在实际任职并与周某就上述内容发生分歧的基础上。虽然言辞比较激烈、陈述稍显夸张,但招聘单位与实际打卡单位不符、拖欠工资等问题均为事实,相关言论也不构成侮辱,因此陈某发布的涉案言论不构成名誉侵权。

综上,法院驳回周某诉讼请求。

通过网络对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评价,互换工作感受,已经成为现下了解求职讯息的重要渠道。一方面,通过员工发布的客观评价,求职者可以自行评判求职风险,降低调查成本。另一方面,也起到监督企业合法合规运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但在网上发布评价时,应当遵守客观理性的言论表达边界,切勿为发泄不满或吸引眼球“添油加醋”,损害他人名誉。企业也应当理性看待网络评价,对真实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构筑健康有序的用人环境。

三、相关法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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