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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说声称还房贷的钱都是我妈给的,该如何处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1-08 浏览量:0

结婚时你侬我侬,房子一起住,共同来还贷。离婚时你却一口咬定还贷的钱是父母给的与我无关!

一、案件回顾

2017年,小红和小东登记结婚。小东婚前以其名义购得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A房,总价约200万元。婚后,双方约定共同还贷。

两人因家庭琐事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2019年10月,小红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东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元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小东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小东称该房贷还款账户有他的婚前财产2万余元,且他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他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小东称他将这笔钱转入了支付宝,自2018年2月27日起便通过支付宝余额转入房贷还款账户的形式进行还贷。

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小东母亲又向小东房贷还款账户陆续转账13.5万元帮助小东还贷。

小东认为,其婚后的还贷款项实为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该房产属他个人财产,小红无权要求补偿。

二、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后发现,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目前该房屋已增值百万余元。

法院审查小东提供的证据后,认定该房屋的贷款在双方婚后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东婚前财产2万余元进行还贷,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贷款,大部分由小东转账支付,但小东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为其母亲转至银行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的专款,另2018年5月,小红亦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小东负责还款。而对于2020年3月后小东母亲每月的转账,法院认为发生在小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小东的说法。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小红与小东解除婚姻关系,小东应向小红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子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余元及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9万元。

近年来,国内婚前购置房屋、婚后还贷的情况亦越发普遍。该案例回应了一种情况:在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工资收入还贷,另一方用工资收入支撑家庭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虽无法分割房产,但可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共同增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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