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青岛律师 > 肖升东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夫妻为买学区房“假离婚”成真,财产分割的约定还有效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9-27 浏览量:0

为买学区房,夫妻“假离婚”

2013年1月,小张和小李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小李住进了小张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多后,他们感情的结晶——女儿出生了。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动起了再买套学区房的心思。

2019年,小张和小李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再次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李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小李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张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

同年7月,小张和小李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约定:

1.关于抚养权:女儿归小张抚养,小李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张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李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李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其间,两人仍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妻子变卦,丈夫“人财两空”

房子买好后,小张催促小李去复婚,但小李却告诉小张,他们已经离婚了。惊诧不已的小张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与小李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小李说什么也不肯复婚,并坚持说两人已经没有了感情,离婚是双方自愿的。

说好的“假离婚”买学区房,没想到妻子忽然变了卦。小张试图努力挽救婚姻,但小李就是不松口,还从家里搬了出去。见复婚无望,小张虽后悔当初“假离婚”的决定,却也只能接受现实。

但想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以及转给小李买房的294万余元,小张还是气愤不已。他向小李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归还购房款。

小李却说,二人是协商过购买学区房,但与离婚无关。她和小张因为经常争吵、感情不合而最终离婚,并且她也没有承诺过要和小李复婚。《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294万余元是离婚补偿款,不是购房款,不需要归还。

为买学区房闹得人财两空的小张,一气之下将小李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李归还小张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张又撤回了要求小李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小张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李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张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张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李与小张以及小张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李非真实的离婚意愿。

一审判决支持小张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同时小张表示撤回要求小李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离婚协议》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是小张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小李对此亦无异议,法院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后,小李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李称,离婚补偿款是小张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张的原审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所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张需要补偿小李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张也向小李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小张向小李所转之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小李所述小刚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小张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所以小李所述的该点意见完全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实际情况。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肖升东律师

肖升东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193-9813-061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