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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能否认定为工伤?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23 浏览量:0

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

情形一: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并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工作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再次聘用时,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应作为雇佣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由此可以推定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属于民法上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按一般民事争议处理。

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类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的,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赔付。

情形二: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招用该类人员而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如果该类人员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双方有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理应承担工伤保险赔付责任。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赔付金额较高的项目除医药费外,主要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且未享受养老退休待遇的,发生工伤且按照工伤保险进行赔付的,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0年12月份,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以及江苏省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该办法系为了化解用工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的用工风险而制定的。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可以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超龄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赔付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尚在参保期间,但后期用人单位停缴了员工社保。那么,员工后期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能通过工伤保险赔付?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其后违反规定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停缴、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用人单位已经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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