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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里的热水器致租客死亡,谁的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02 浏览量:0

浙江东阳法院横店法庭判决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该案中,租客吴某因使用了前任租客刘某安装的热水器,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并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房东王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


法官经开庭审理,查明前任租客刘某先前曾租住在房东王某家多年,并自行在卫生间安装了一台燃气热水器。该类型热水器借助煤气燃烧升温,必须安装在有外墙的卫生间并安装相应的排烟管道,使用过程中要保持通风,否则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刘某自己使用该热水器多年并未出事,后其将该房间转租于吴某,并出于好意留下了该热水器。吴某入住该房间三个多月后,在一次洗澡的过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而突然昏厥在地,不久即死亡。

法官审理后认为,死者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使用热水器的过程中未注意保持室内通风,导致废气无法排出而造成事故,故其自身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前任租客刘某将涉案房间转租于吴某,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违规安装的热水器作为租赁物的设施提供给吴某使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曾警示吴某应将热水器拆除或不得使用,故其过错较大,应承担60%的责任;前任租客刘某多年来曾多次续租涉案房间,但王某作为房东,却从未对涉案房间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排除热水器的安全隐患,显然未尽到出租人的管理职责及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也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

在结束一段租赁关系时,作为上一任租客,切勿在租赁物中留下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件或设施,否则人虽然离开了,该承担的责任还是会找上门;作为下一任租客,切勿草率使用租赁物中尚未确保安全的各项设施,以免发生意外;作为房东,应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常检查租赁物,切勿疏于管理,对租赁物持不负责任的放任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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