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青岛律师 > 肖升东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离婚协议侵害他人权益 债权人能否侵权撤销?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23 浏览量:0

2017年11月,李先生向王先生借款130万元,因李先生未按约定还款,王先生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王先生享有的债权范围包括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先生并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王先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李先生与赵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95万元、夫妻共同所有的昌平区沙河镇某房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车辆,全部归女方所有。王先生认为,李先生作为债务人与赵女士进行财产分割,致使自己的权利难以实现,遂将李先生、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置。

被告赵女士辩称:涉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实际并非李先生、赵女士所有,二人无权处分。离婚协议中涉及的95万元实际是李先生的母亲所有,涉案房产的购房款由李先生的父母支付且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王先生对李先生的债权系其个人债务,赵女士并不知情,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让渡给赵女士且不获取任何对价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行为,对债权人王先生造成了损害,王先生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本案中,李先生在明知其对王先生负担债务且已经出现逾期付款行为的情况下,仍将其几乎全部财产无偿转让给赵女士,应当被推定为恶意。至于债务人对标的物是否享有处分权,应当待无偿转让行为被撤销后由执行机关作出判断,如果案外人对于标的物主张权利,可以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等途径进行解决。


关于涉案房屋,虽然尚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条件,但仍然具有财产价值,应当列入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范围。李先生将房屋占有、使用权利无偿转让的行为,影响了房屋财产价值的实现,进而对债权人造成侵害。最终,法院判决将存款、房产、车辆恢复至《离婚协议书》签署前的权利状态。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有四大要件: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

三是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四是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在此提示,一纸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共同财产归某一方所有,如该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


肖升东律师

肖升东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193-9813-061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