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顺律师

王孝顺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

150-3972-627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8:00-21:00)
留言咨询

原告赵某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某支行一案评析

来源:王孝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人浏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在被告处开设银行账户一个,卡号6228xxxxx20161022日晚,原告在郑州市xx医院输液时收到农业银行短信提醒共10笔,消费金额共计74703元。但该银行卡一直由原告本人随身保管,没有借与他人或丢失等情形,原告也未向任何人透漏过密码。原告意识到银行卡被盗刷,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立账户,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现因被告未尽到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银行卡被盗刷,遭受巨大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遭拒,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存款74703元及利息损失(以74703元为基数,自20161023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双方提交的证据

1)原告提供的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双方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农业银行短信提醒10笔,拟证明原告农业银行卡被盗刷的时间及金额;

3、郑州xx美容医院证明及收款单,拟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时,原告正在输液治疗;

4、郑州xx美容医院护士杨xx证言,拟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时,原告正在输液治疗,银行卡随身携带;

5、卡号为6228xxxxx的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单,拟证明该卡是在被告处开立的事实;

6、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出具的接处警记录,拟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时随身携带;

7、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36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下载);拟证明类似案件银行方均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被告提供的证据

1、借记卡章程:拟证明凡须输入密码且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2、德阳市新益阳数码有限公司POS机刷卡记录10份:拟证明该消费是本人的消费行为。

三、双方争议焦点

1、银行卡被刷时原告是否随身携带;

2、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案件评析

我方接受原告赵xx的委托,就其银行卡被刷一事起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东城支行,对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分析如下:

1、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被刷的银行卡随身携带,已尽到充分举证的义务。

本案中,银行卡被刷时,原告正在郑州xx医院输液治疗,银行卡一直随身携带,对于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首先,集美医院和杨xx的证明,载明:2015分顾客自述农业银行卡被刷,于2027分赵xx拨打110报警电话,警方赶到后顾客赵xx向警方出示自己的手机、农业银行卡、身份证。证言中已经提到农业银行卡被刷,虽然没有载明卡号,但原告只有这一张农业银行卡,故能够推定该卡系随身携带。其次,原告银行卡被盗刷一案已经由郑州警方立案侦查,这从侧面证明如果银行卡不是随身携带,警方就无法认定是刑事案件,也就不会立案侦查。对于该被盗刷的卡号、时间、金额等信息,郑州警方均有详细的报案登记证明。

2、上诉人未对储户信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10消费发生在四川省德阳市原告在银行卡被盗刷时人在郑州、银行卡仍在原告手中,事发后,原告已经及时报警,履行了相应义务,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行机关,应当保证卡内资金的安全、应当对银行卡的真伪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同时,银行必须保证其设立的自助银行及刷卡POSE机为储户提供安全的存取条件与环境,事实上,商业银行对于自己的服务设施设备(如ATM机、POSE机的性能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情况要比储户更为了解,也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也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防止储户的信息的泄露。本案中,原告并未遗失其借记卡及密码,也未委托他人使用,且其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马上报警,不存在泄露存款信息和密码行为。是被告对来自外部的不法侵害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危害继续发生,导致储户利益受损,银行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依据根据合同法规定,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不得借口第三方的不法行为减免自己的付款义务,被告不得借口公安尚未破案来推脱责任。

首先从原告到被告处办理银行卡之日起,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和相关规定,储户有自由取款的权利,储蓄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储户取款时支付相应的存款,否则即为储蓄机构违约。作为储蓄机构,应当向储户支付存款的义务并不因案外人的盗窃行为而免除。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银行方在赔偿了储户损失之后,可在破案后向犯罪嫌疑人求偿。

其次,被告不得以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来推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这一规定从法律制度上澄清和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当出现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交叉时,应当一概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予以移送的误区和问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是合同关系,被告与盗刷人之间是犯罪侵权,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法院应当坚持民刑分别审理原则,而不能“以刑事对抗民事”,拒绝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致使民商事审判工作不能规范有序进行。正因为货币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储户依据存款合同将钱存入银行,其所有权就转移给银行,由银行占有、支配和使用,银行给付利息,当储户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时,银行应无条件支付存款。当银行卡里的钱被盗刷时,实际上侵犯的是银行的财产权。故当银行卡被盗刷应当由银行履行报警义务,而非由被告履行此项义务,但实际生活中银行往往并不履行此项义务,而是让储户自己履行报警义务。储户将钱存入银行被盗刷,相对于储户来说,第一责任人应当是银行,银行应当先履行对储户的付款义务后,再由储户配合银行及公安机关破案,而非将责任一味推给储户承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知,银行方应当先向储户承担违约责任。银行方在赔偿了储户损失之后,可在破案后向犯罪嫌疑人求偿。

4、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有任何违约行为。

原告在开立银行卡后一直妥善保管和使用,银行卡密码也只有本人知晓,从未向任何人透漏过,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泄露过密码。故对于该卡被盗刷,原告没有过错。

五、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xx涉诉银行卡在异地被他人刷卡消费,应系银行卡信息被他人获取所致。由于交易密码系由赵xx设定和保管,在赵xx未能举证证明农行xx支行对其密码泄露负有过错、报警前其银行卡未离身脱离其自身控制的情况下,且在2016年10月22日20:20:17至20:29:08秒赵xx收到农业银行短信提醒长达十分钟的时间内,其未采取包括拨打95599全国农行客户服务热线挂失等有效措施,放任其银行卡被盗刷,故赵xx应自行承担密码泄露的风险和损失。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泄露之过错责任不能归结于农行xx支行。无证据证明农行xx支行作为发卡行,违反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xx的诉讼请求。

六、办案心得

1、本案属于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在新闻中经常可以看到相关报道,对于储户来说,在收到损失后如何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2、办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调取,由于原告在银行卡被刷后第一时间报警,该报警记录由公安机关保存,律师无法自行调取,需要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

3、总结此类案件的办案经验,可以在遇到类似情形时,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减少损失,比如挂失、报警,为维权做好准备。

4、办案中,需要和法官保持密切的沟通,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以上内容由王孝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孝顺律师咨询。
王孝顺律师
王孝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647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三大道99号楼4楼(政衡学府对面 泰岩集团4楼)
150-3972-627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孝顺
  • 执业律所: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04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50-3972-6278
  • 地  址: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三大道99号楼4楼(政衡学府对面 泰岩集团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