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与陈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王孝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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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与陈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某村有大堰一处,为集体所有。2005年小组决定将该塘以招标形式由本组成员被告陈某承包。双方为此立下《大堰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0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承包费为每年4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被告即承包经营该大堰。但是,时至今日,被告从没有支付过承包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承包该大堰十年之久,原告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是被告却不支付承包费,属于违约行为。故起诉至法院维权。
争议焦点:
被告陈某是否应当支付承包款以及利息。
裁定结果:
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大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承包原告大堰十年,拖欠承费4000元,原告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就利息部分,应从诉讼五日即2018年3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止,利率按行同期贷款利率较为适宜。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某村大堰承包费4000元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行同期贷款利息,时间自2018年3月2日至义务履行完毕止)。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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