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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知识产权

企业员工擅自披露掌握的技术资料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长昊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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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导读:

  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所拥有的未公布的知识产权,如公式、技巧、过程、设计、器具、样式、汇编信息等技术信息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条件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后,为了谋取私利,擅自将公司的技术信息披露给他人,给造成公司巨大损失,自己也因此身陷囹圄。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惠某与“S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担任车间部副主任,负责公司生产调度、发放生产指导书和派工单、安排生产等工作。其掌握SX公司专有技术秘密资料。同时,惠某还与SX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

  2013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惠某一方面多次通过“西祠胡同网”对外发布广告,自称有成熟的化工产品技术,寻求对外合作;另一方面通过“消泡剂QQ群”与消泡剂同行业者进行商谈,兜售其所掌握的SX公司专有技术资料。2013年11月,惠某通过QQ与“小赵”商定,以90000元的价格出售SX公司研发的消泡剂专有技术CS-553A、CS-5515A、CS-501和CS-502C四个大项及相配套的中间体原料X-100C、白3号、X-100F、2020酯四个小项。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惠某还将SX公司的多项专有技术工艺规程、客户信息通过QQ发送给“小赵”、“沭阳-陈”及“盖总”等“消泡剂QQ群”成员。

  SX公司发现被告人的行为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陈键城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首先,SX公司CS-553A、CS-5515A、CS-501和CS-502C系列产品的技术资料属于商业秘密。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SX公司CS-553A、CS-5515A、CS-501和CS-502C系列产品的技术资料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该技术信息能为SX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SX公司为保护该技术信息采取了与被告人惠某等员工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因此,上述技术信息应当属于商业秘密。

  其次,上海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同时证明,被告人惠某对外披露的技术信息与SX公司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因此,被告人惠某实施了侵犯SX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最后,经南京均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0至2012年,SX公司在CS-553A、CS-5515A、CS-501和CS-502C系列产品上的研发费用合计人民币1039248.64元。被告人惠某将SX公司的商业秘密向他人披露后,使得SX公司投入巨额研发费用形成的商业秘密,丧失了秘密性,并给SX公司利用该商业秘密形成的竞争优势造成了不利后果,故被告人惠某的行为给SX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综上,被告人惠某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同意,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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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长昊律所
  • 执业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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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2440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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