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昊律所律师

长昊律所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知识产权

如何把控布图设计权的效力范围?

来源:长昊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1
人浏览

  关于布图设计权效力的范围,存在着激烈的争一论。因为这关系到各国集成电路的产业利益。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以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代表的“权利无限延伸论,’;另一种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权利有限延伸论”。

  “权利无限延伸论”认为,布图设计权不仅保护布图设计本身,也保护由这种布图设计所构成的集成电路,还保护由该集成电路制造的物品等。美国、日本等集成电路工业发达的国家,为了维持他们的领先地位,更好地保护集成电路制造商的利益,首先在立法中体现了这一观点。如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第901条((b)规定:“为本章的目的,凡有某种半导体芯片产品作为组成部分的产品销售或进口,即该半导体芯片产品的销售或进口。”

  “权利有限延伸论”认为,布图设计权的效力除了及于布图设计本身以外,只延伸到该布图设计制造的集成电路物品,而不州申到由这种集成电路构成的物品。这是因为,如果权利人无权控制用该布图设计制造的集成电路产品,则其控制范围过于狭窄,事实上无法实现对布图设计利用的控制。而且,由于布图设计的真正价值在于利用它生产出集成电路,而集成电路中又包含着全套布图设计,故可以这样认为,保护集成电路产品是布图设计权的自然延伸。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布图设计。事实上,从立法本意看,保护布图设计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保护集成电路。这种观点由在集成电路工业方面较美日落后的欧共体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所提出。如欧共体的指令规定:“第二条中所指的专有权包括授权或禁止作下列行为的权利:(a)复制根据第2 条(2)款受保护的拓扑图。(b)商业利用或为此目的的进口这种拓扑图或利用这种拓扑图所制作的半导体产品。

  从这两种观点,可以看出,“权利无限延伸论”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因而这两种观点自产生起就存在着激烈的争沦。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订立《华盛顿条约》的过程中,经过二大发展中国家的斗争,终于在该条约第6条‘保护范围”中规定保护“布图设计(拓扑图)或者其中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扑图)的集成电路。”但该公约在第3条中又规定:“无论集成电路是否被结合在一件产品中,该集成电路的权利持有人的权利均适用”这条规定又体现了“权利无限延伸论”的观点,说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美日发达国家作了妥协。即便如此,美日等发达国家仍拒绝在《华盛顿条约》上签字,致使该条约至今无法生效。后来,在通过TRIPS协议的谈判中,迫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协议第36条规定:“除下述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情况外,缔约方应将下述未经权利所有人同意而从事的行为视为非法的:为工商业目的而进口、销售、推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或由这种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所构成的集成电路,或由这种集成电路构成的物品,只要该集成电路中仍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

  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了探讨,权利的专有性程度或效力的强弱是与授予权利的条件严格与否直接相联系的。权利产生的条件越严格,该权利的效力相应的也就越强.。比如专利权产生的条件比较高,它的效力不仅及于专利产品本身,而且还延伸到产品应用的每一个层次.(体现了“权利无限到申论,’)而版权的产生只要求独创性,其条件比专利法的要求低,故它的效力只及于该作品(体现了“权利有限到申论,’)而布图设计的产生条件处于版权和专利权之间,自应为“权利有限测申论”。从布图设计的特点来看,该观点无疑是正确的,再者,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分析,法律作为社会各种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其根本特征就是公正为了尽快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集成电路产业上的巨大差距,促进整个世界的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也应以“权利有限州申论”为妥。但理论归理论,由于TRIPS协议的通过,所有世贸成员就得必须遵守它,采纳“权利无限到申论”。我国《条例》第七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应用。”体现了与TRIPS的一致。对此,我国的集成电路制造商只有迎接挑战,努力开发先进的布图设计以振兴我国的集成电路产业。

  另外,布图设计法对布图设计的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延及任何思想、程序、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者发现,不论其以何种方式描述、解释、说明或体现。因为这些内容或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并不是由设计人原始独立创作完成的,或者不应当由布图设计的有关法律给予保护。如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第902条规定:“本章对掩膜作品的保护决不延及任何构想、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不管它们以任何形式在作品中进行描述、解释、阐明或嵌入.”我国《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以上内容由长昊律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长昊律所律师咨询。
长昊律所律师
长昊律所律师
帮助过 1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长昊律所
  • 执业律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24403*********23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