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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起算点探讨

来源:曹远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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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一般案件的仲裁时效规定为一年,对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为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但是对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却无明确约定,恰巧这又是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本律师现通过理论分析,再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处理方式,对此问题进行梳理,希望给读者提供借鉴。


一、双倍工资为赔(补)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

顾名思义,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条立法目的在于促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这里可以看出劳动者获得另一倍工资的权利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并非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其是具惩罚与补偿性质的费用,属于赔(补)偿金的范畴。


二、司法实务中双倍工资差额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点。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权,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各地法院对这“一年”的理解存在不一致。主要有如下三种处理方式:

上海为 “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12月),其中就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2、 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我们认为,……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江苏为 “连续违法行为终止次日起算仲裁时效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对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四川为 “劳动关系终止日起算仲裁时效法”。四川高院在201112月份发布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例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的问题,该案例中成都中院认为,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这种算法延长了仲裁时效,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一直延续,则时效一直存在,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退休时主张权利也在时效内。


三、本律师认为合理的计算方式。

上述第三种双倍工资差额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计算方式是比较合理。从法理学的角度看,这种仲裁时效的计算方式理论基础来源于侵权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时效。从实践的角度看,双倍工资设立的目的在于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上述起算方式,体现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均衡,既能督促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能防止劳动者滥用权利,而且没有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成本与负担。

特别说明:目前长沙地区采用的是“连续违法行为终止次日起算仲裁时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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