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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女方与项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来源:丁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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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与项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回顾:

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合肥市瑶海区xxxx小区10幢x04室(以下简称”该诉争房屋”)及两套回迁安置房,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该诉争房屋一套归女方所有且女方已实际长期居住,男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在项xx处举借外债100万,该债务在离婚协议书上并未明示。离婚后,项xx起诉男方要求偿还100万并已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查封该房屋。女方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后法院驳回女方诉请。

 

以案说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依照上述法条分析本案:

@、涉案房产并不系家庭唯一住房女方就涉案房产即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在法院依债权人项立良申请查封之前已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所有实际登记在丈夫明下,但并未过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男方的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故女方男方所占的诉争房屋50%的份额并不享有物权,仅享有对男方的债权请求权

@、诉争房产的登记权利人为男方,至于是否由女方实际居住使用,均不能对抗登记的物权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债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依照上述条例,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人承担,故诉争房产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还是男方享有的50%份额,故法院查封,女方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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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丁洋
  • 执业律所: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1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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