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约定被判无效
来源:李欣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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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约定被判无效
【案情】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葛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向俞某借款,姜某予以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因葛某、姜某经多次催要拒不归还借款,俞某遂于2017年10月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葛某和姜某归还借款本息。姜某知悉后,因其与妻子范某系事实婚姻,子女早已成年,遂在俞某起诉还款的当日与妻子范某补领了结婚证,并于次日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所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均归范某所有。俞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姜某与范某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夫妻恶意串通,试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认定姜某与范某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俞某与葛某、姜某的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姜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点评】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为前提。夫妻双方通过离婚恶意串通,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造成夫妻另一方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对债务人以离婚财产分割为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一旦知晓,可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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