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杨飞律师

沈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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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没事儿了

来源:沈杨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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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待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咨询过程中,律师常常会被问到“能不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不是就没什么事情了”。作为当事人的家属,有时候会采取极度不理性的方式来对待取保候审,只要能够取保候审,花再多的钱、托再多的关系,都要搞定取保候审的事情。然后在搞定取保候审之后,以为就万事大吉了,以为不会判刑了,或者最多也只是判个缓刑就可以了。真的是这样子吗?取保候审,其实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能够免于刑事处罚、只需要判取缓刑等。

作为律师,曾经为一个被告人辩护过程中,因为案件性质确实比较恶劣,涉案金额巨大,依法应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家属几经努力之后终于获得取保候审,但最终在法院判决的时候,还是要承担去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刑事责任。因此,我们有必要理清什么是取保候审,以及取保候审的意义在于哪里?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的规定,取保候审落在该章范围之内。即意味着“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采取的不予羁押或者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本身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终结,也并不意味着不会面临被起诉、被判决。

其次,取保候审是否意味着只能在检察院批捕前申请?不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取保候审其实并不只有在批准逮捕前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其实是贯穿在刑事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可以在逮捕之后的侦查阶段提出,也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甚至可以在审判阶段判决宣判前夕提出。关键在于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最重要的“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取保候审的意义在于哪里呢?取保候审其实都是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与拘留、逮捕实际都是一样,为了保障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只是,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关押在看守所里面,可以与家人在一起,也可以继续从事有关社会经济活动而已,即从表面来看,人身自由不受到影响,可以免除看守所里面艰苦的日子。

但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与其他的被羁押在看守所里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仍然会面临几种法律后果,即:1.撤销案件;2.不起诉;3.判决无罪;4.判决有罪,处以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此,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没有事儿了,只有在拿到《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判决无罪的《刑事判决书》,才是真正的没有事儿了。

因此,在涉及刑事案件的时候,不要以为取保候审就是最重要的事情,能够获取取保候审的自由固然重要,但也不要以为获取取保候审就意味着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无罪的结论,争取取保候审之后,也需要积极有效的进行辩护工作;没有获得取保候审,也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在申请取保候审,随着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的进展,羁押的必要性需要受到进一步审查核实,也可以在不同阶段根据需要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提供相应的材料,争取取保候审;最终没有获得取保候审的,也不能气馁,着力于从轻、减轻或者无罪的辩护思路,积极有效的配合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线索,也将有助于实现良好的案件结果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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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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