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杨飞律师

沈杨飞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绍兴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互联网纠纷

委托辩护宜早不宜迟

来源:沈杨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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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很多家属在面临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或者直接羁押在看守所,家属首先想到的不是积极寻求律师提供帮助,而是想着怎么样找关系,希望通过金钱能够直接摆平事情。有时候,家属会因为病急乱投医,有些不怀好意的人员就趁机捞一把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当犯罪嫌疑人家属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再转向找律师寻求帮助,这个案件往往已经变成了在法律和事实上没有空间了,甚至有时候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与自己供述完全不一致的笔录上形成了签字画押,这给尤其是以主观犯罪动机为主要构成要求的犯罪案件来说至关被动。我常常碰到当事人在看守所时,与我核对笔录的时候,提到“这个不是我说的,我说的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我只能摇摇头,笔录已经签字画押,还能怎么办呢?所以,在面对这些案件办理之后,我总是在劝告自己身边的朋友,请尽早让律师介入辩护工作,宜早不宜迟,延误案情的控制和把握,错过了办案处理的最佳辩护时机,有可能导致案件处理进度的恶化,也会直接导致案件辩护的效果是否能够直观体现的。

我总以为,当事人家属来讲,破财是小,耽误是大,措施了律师介入辩护的良好时机才是让人痛心疾首。

有时候,我总觉律师的辩护工作和医生治病的工作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尽早委托律师辩护,就好像发现身体有点不舒服就去医院看医生,及时就医能够在疾病还没有蔓延开来之前得到有效的遏制。错过了最佳时机,病人受的折磨也就会更多,关键是受尽折磨,但因为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时机,即便医术再高明,也变得回天无术了。

对于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个人的体会是,让律师尽早介入,对于当事人最有利。没有及时委托辩护律师,在最佳的时机介入辩护,会起到事半功倍,相反则事倍功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接受第一次讯问开始,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等,同时还可以在律师会见的时候提出相关的法律帮助。有时候,当事人往往因为不知道法律的界限,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有没有重大犯罪的问题,特别是在需要口供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就事实和法律问题得到有效帮助的话,往往会产生当事人表述的意思,在笔录里面做成另外的意思。有时候,当事人不知道自己触犯法律,也不知道是不是公安机关掌握了相关犯罪的事实,律师辩护的提早介入,对于犯罪嫌疑人争取自首、立功都可能有很大的帮助。

总而言之,我认为律师辩护的委托,在刑事案件中宜早不宜迟,及时有效的辩护工作,可以为身陷囹囫的当事人获得合法合理且能够立竿见影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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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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