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报告(资产移交)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第一部分 导言
1、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有关xx资产移交的法律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贵xx的委托,在本所尽职调查律师要求所调查单位和xx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
2、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为方便阅读,下列简称和术语按其第一个字拼音字母的先后顺序排列):
“本报告”指由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于20xx年xx月xx日出具的关于关xx资产移交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本所”指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所调查单位是指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加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3、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
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
与所调查单位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
向所调查单位询证;
参阅其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小组的信息;
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4、尽职调查的限制
本所律师假设所有所调查单位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本所律师假设所单位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
本所律师假设所调查单位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假设所有所调查单位对本所律师作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地;
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20xx年 xx月xx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调查报告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事实和数据;
本所律师会在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xx签署的委托合同约定,按照贵xx的指示,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依据截至报告出具之日所适用的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报告。
5、本报告的结构
本报告分为导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报告的导言部分介绍尽职调查的范围与宗旨、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以及对关键问题的摘要;在报告的正文部分,本所律师将就五个方面的具体问题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所调查单位和xx单位提供的资料及文本以及本所律师调查的相关文件。
第二部分 正文
1、所调查单位的企业信息
本报告所调查单位为:
经所调查单位向本所律师提供其企业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以及本所律师查询的工商登记信息,获得所调查单位的企业信息情况如下:
2、拟移交资产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向所调查单位要求提供拟移交资产的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客户资产移交清册),以及对拟移交资产主要设备进行现场拍照,详细情况参见本报告附件。
3、拟移交资产的债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向调查单位要求提供拟移交资产安装施工,设备购买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向合同相对方调取资料,核实所调查单位债务情况如下:
4、拟移交资产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调查单位提供拟移交资产权利限制的相关材料以及向工商局调取文件,本所律师核实所调查单位拟移交资产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1)所调查单位没有动产抵押情况;
(2)所调查单位出具的《资产移交声明》声明表示拟移交资产没有抵押、担保等权利限制情况。
所调查单位拟移交资产的权利限制情况可参见本报告附件。
根据所调查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我国法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在此基础上,可以认定所调查单位拟移交的资产没有抵押限制权利的存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施工单位调查情况
本所律师向xx单位核实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核实,拟移交的资产设备款、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双方 无任何合同、债务纠纷。(参见本报告附件)
6、结论
在调查、核实所调查单位上述五个方面的情况后,经本律师综合分析后认为:
(1)xx资产的设备款、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所调查单位对该资产享有所有权。
(2所调查单位就拟移交的资产没有任何合同、债务纠纷。
(3)所调查单位拟移交的资产无抵押、担保等权利限制情况。
综上,xx公司可以接收上述资产。
7、本所律师要求
本报告系基于贵xx委托,由本所律师依据调查结果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相关政府部门调取的相关文件、所调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实际情况拟就并出具。
本报告仅供贵xx及授权相关单位/人士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提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物及行为。
谨致
商祺!
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