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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贩毒案辩护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09 浏览量:0

韦汉贩毒案韦**贩毒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韦**贩卖毒品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指派韦仁林(律师)和傅勇(实习律师)共同承办该案。
我们接受指派后,经过祥细阅卷,会见被告人韦**,经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现依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 被告人韦**在本案中无罪。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韦**参与贩卖毒品的事实,韦**本身从来都没有与刘春谈过贩卖毒品的事,而是谈贷款和贩卖古董的事。韦**本人也没有实际参加贩卖毒品的行为,韦**本人也不知道余荣键拿的是毒品,韦**本人也没有为贩卖毒品提供任何中介服务,所以韦**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即使韦**构成犯罪的话,也应当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都是线人刘春和特情人员黄建维的引诱下进行的,本案中的冰毒并没有实际的买家,冰毒也没有流入社会,被告人韦**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
(二)、假如韦**构成犯罪的话,韦**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人犯。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韦**进行无罪处理,如果法庭认为构成犯罪的话,由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又是人犯,故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此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傅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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