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离婚纠纷案件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
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决定性因素。被告好逸恶劳、好吃懒做、性格偏执、情绪多变,常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随意辱骂、殴打,并且多次在酗酒后变本加厉,对原告施以毫无人性的家庭暴力,屡教不改。原告顾及女儿的健康成长,从来只是默不作声,即便是遭受被告殴打,也从敢不报警、不敢找有关部门调解、不敢去医院治疗。2015年5月,被告又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再也不堪忍受,即与被告分居至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并有原告陈述、谈话录音、被告的保证书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原告已经明确表示绝无再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可能,如若不是遭受家庭暴力,谁也不可能轻易地对二十多年的感情弃之不顾,原告只是希望能够给自己后半生的生命健康一个基本的保证。因此,于法于理,代理人都认为应当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本案中,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对于离婚存在过错。并且,被告拥有稳定正式的工作,占有着本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而原告只是被迫外出打零工补贴家用,经济条件远不及被告。因此,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以照顾原告为原则,将二人名下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综上,请法庭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重视并采纳。
此致
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睿翼律师事务所
申国辉 律师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