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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追加被告申请书

来源:申国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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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住所地: 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某,任经理。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张某系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正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此,被申请人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此 致

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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