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某市。
被告:某市X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市平原路72号。法定代表人:马某,任经理。
被告:某市Y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平原路46号。法定代表人:程某,任经理。
被告:Z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X路1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李某,任经理。
诉 讼 请 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之借款协议;
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原告本金共计70000元,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被告某市X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原告分别于2014年8月8日和2014年8月27日签订借款协议两份,并出具借据,由被告某市Y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由被告Z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分别提供借款40000元整和30000元整,月利率15‰,利息每月兑现一次,借款期限分别自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2月8日,以及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2月27日。被告某市X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将名下的可支配资产作为向原告借款的担保抵押物。被告某市Y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应付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却在支付过2014年9月利息之后停止了按月付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声称无息可付、无钱可还,被告现已无法继续履行协议。万般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某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