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哈尔滨律师 > 高志博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高志博律师刑事辩护成功案例:侯某诈骗罪成功判缓刑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4-28 浏览量:0

张、侯某诈骗案判决书
案由 诈骗 案号 (2020)黑0125刑初126号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25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19年xx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x月8日被逮捕,2020年xx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xx年10月x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志博,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侯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xx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20年xx月1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宏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高志博。本案中止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侯在安x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第二营业部刘某4组业务员,利用公司提供的信息以短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客户,谎称本人系平xx惠员工的身份,在为客户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编造贷款需要手续费的虚假理由,骗取贷款人钱款。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侯为被害人孟某等5人办理贷款总计人民币1083000元,骗取手续费总计43217元。
201x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人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统计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营业执照,安心网人员结构表,涉案资金统计表,办理贷款、收取费用统计表,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截图,证人马某2证言,被害人石某、路某、侯某等人陈述,同案宋某、崔某、刘某4、邴天一供述,被告人侯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40000元以下罚金;建议对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60000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侯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犯罪金额较小,属于从属地位,要求对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

1、被告人侯2019年9月6日为被害人孟某办理贷款300000元,骗取手续费2400元。
2、被告人侯2019年2月16日为被害人路某办理贷款120000元,骗取手续费9600元。
3、被告人侯2019年3月18日为被害人刘某3办理贷款194000元,骗取手续费19991.02元。
4.被告人侯2019年2月21日为被害人李某办理贷款115000元,骗取手续费3450元。
5.被告人侯2019年1月23日为被害人杨某办理贷款150000元,骗取手续费4500元。
综上,被告人侯骗取被害人手续费共计人民币39941.02元,案后侯全部退赔。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统计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营业执照,安心网人员结构表,涉案资金统计表,办理贷款、收取费用统计表,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截图,证人马某2证言,被害人石某、路某、侯某等人陈述,同案宋某、崔某、刘某4、邴天一供述,被告人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侯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积极退赃,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侯辩护人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玉x
审判员  胡景x
审判员  张敬x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刁正x

该案经过高志博律师不断努力与对证据的反复推敲,对诈骗的金额和其证据有异议,对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有异议,经过多次与办案人员沟通,最终说服公诉人,检察院量刑意见书由三年十个月改为一年十个月,这离成功近在咫尺。在法院阶段,高志博律师仍然不懈努力追求辩护效果,功夫不负有心人,过程是艰辛的,但结果是圆满的,最终法院宣告缓刑,使当事人获得自由,在年前就与家人团聚。


高志博律师

高志博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0:00-24:00

律所机构: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186-8672-930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