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某项财产的取得是在“婚姻存续期间”?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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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某项财产的取得是在“婚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指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离婚生效或者配偶一方死亡时止。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并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自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或自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起到离婚生效或一方配偶死亡之时,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一定时间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恋爱或订婚的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者利害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然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综上所述,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财产,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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