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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广州离婚律师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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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关于三部小说稿费的归属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案中,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该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虽然该稿费是在离婚后第二天获得,但由于小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一旦发表就可以获得稿费,因此该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甲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了小说《明天》,但此时是否取得稿酬还是未定的,因为稿酬的取得是以作品的发表为前提的。而《明天》是在离婚后才发表,因此稿费的获得也是在离婚后,属于婚姻关系结束后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甲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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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温德民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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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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