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海龙律师

曲海龙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的贷款由开发商来还

来源:曲海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5
人浏览
    青岛合同纠纷律师:房地产市场依旧很火,产生的房地产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商品房买卖案件中,往往有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合同》,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开发商、购房人、银行。一旦出现《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情况,购房人向银行的贷款该由谁来偿还?从下边的案例来看法院是如何裁判的。
    2010年4月13日,肖某、陈某(乙方、买方)与A公司(甲方、卖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某房屋。甲方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不可抗力情形除外。逾期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肖某、陈某于2010年4月14日向A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95万元,并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贷款人)、A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41万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A公司名下账户。贷款以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借款人以上述所购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抵押担保。A公司为本合同项下肖某、陈某的全部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同年5月9日,某银行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证明。2010年4月30日,某银行发放贷款141万元。肖某、陈某自2010年5月20日起逐月向某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后A公司逾期交房超过60日,肖某、陈某请求解除商品房预算合同和借款担保合同,遂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确定该案的焦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按揭银行的诉讼地位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果的处理。青岛合同纠纷律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逾期交房已超过60日,肖某等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解除后,肖某等有权解除借款担保合同,A公司应按约将肖某等支付的房款返还肖某等,并赔偿肖某等因此所产生的损失。A公司应向某银行返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剩余贷款。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预售合同;二、解除借款担保合同;三、A公司返还肖某等首付款及肖某等已向某银行归还的相应贷款本金;四、A公司赔偿肖某等以首付款为本金的相应利息;五、A公司赔偿肖某等已向某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六、A公司偿还某银行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剩余的贷款。
    判决后,某银行提起上诉称: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借款担保合同解除后,归还贷款的义务主体应包括肖某等与A公司双方。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等作为一审原告将某银行列为被告,并无不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银行因按揭贷款合同解除而受之损失,可要求购房人予以赔偿。在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致时,购房人向银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最终应由开发商承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可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开发商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银行,并直接向银行承担购房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就结果而言,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合同纠纷律师)
以上内容由曲海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曲海龙律师咨询。
曲海龙律师
曲海龙律师
帮助过 3575人好评:6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国际商务港412A室(城阳法院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曲海龙
  • 执业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06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地  址:
    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国际商务港412A室(城阳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