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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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赔偿责任划分的唯一依据

来源:曲海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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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的规则原则不完全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的依据看,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用”与“过错”并列,与民法中的“过错”并非同一概念,在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有同等的过错不一定承担相同的责任,过错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还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该规定中,此类交通事故规则的依据不是发生侵权行为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其他违法行为。因此,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的归责方法与民法上的规则原则有区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de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则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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