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我们认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了内容方面之外,作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2、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都按照共有财产来划分,即应遵守双方平等分割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要进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需要对财产的归属进行认定。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步骤:

1、 作为双方共同财产收入,一般是按照双方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有时候会倾向于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

2、 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 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无法分割的,则通过协商由一方获得完整该财产,另一方则获得相应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