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的继承


对于自然人死亡后的股权继承问题,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859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未明文规定。2014年《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文明确规定了股权继承包括股权中的财产权益的继承以及股东资格的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股东资格的取得意味着继承人必然取得与此相对应的财产权利的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与此相对应的非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权利的最终取得还取决于两个条件:一、当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当公司章程未作特别规定的,须经过股权确认程序,继承人才能够取得完整意义上的股权。

继承人“股东资格”的取得时间为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但是,对于股权中的非财产性权利,继承人只是取得了一种获授资格,并不意味着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就必然取得了《公司法》上的、完整意义上的股权。

对于继承人“股东资格”的确认,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内部确认,即经继承人申请(如存在继承争议或多人继承等情形,另文释析)、公司及其公司其他股东在公司章程未有例外规定的情形下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将该等继承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进行工商登记;二是司法确认,即当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时,由相应继承人依《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