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2、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3、有效的担保材料。

三、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能为本案当事人,且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二倍,提供担保时的企业净资产数额不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担保人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

4、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财产保全的期限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及车辆的保全期最长是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