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额贷款公司聘请的员工中有几位是银行退休人员,公司每月给其支付一定的报酬。税务部门在对其进行纳税稽查时,认为外聘人员提供的是劳务,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是以工资薪金所得对其扣缴个人所得税,二者相差税额为13.47万元,因此税务机关认定公司涉嫌偷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本律师代理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认为我公司外聘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不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理由是我公司外聘人员所从事的事务不是税法上的劳务,而是是履行公司对其安排的具体工作,所从事的业务不具有独立性。判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根本区别是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独立性。具有独立性即为劳务报酬所得,没有独立性即为工资薪金所得。而独立性是指单纯依靠某专业技术个人独立从事的非雇佣的专业服务,不受企业其他人员的领导,二者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关系。而工资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个人的工作是由企业指定安排的,在工作中要接受企业管理者的管理,与企业形成的是一种劳动关系。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在认真作出调查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原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