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涉嫌犯罪报案指引
企业员工涉嫌犯罪报案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企业员工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参考。
(一)报案人
以涉嫌犯罪的员工所在企业为报案人。
(二)报案罪名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或公安机关侦查后根据事实确定罪名。
(三)法律规定
1、《刑法》:
①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②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四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四)报案管辖公安机关
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局经侦大队。
(五)报案所需材料
1、报案材料
列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身份、职务、联系方式等,叙述犯罪嫌疑人侵占或挪用资金的过程及数额,列明涉及到的证人或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2、相关证据
相关合同;
客户出具的证人证言;
单位员工出具的证人证言;
涉嫌犯罪员工的人事档案材料;
其他公安机关要求的证据。
3、报案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给去公安机关报案员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去公安机关报案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司法文书
1、《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
公安机关应该出具《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证明已经接受报案。接受报案不是正式立案,公安机关需要进行立案前的审查程序。
2、《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
立案后向公安机关索要《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的,必须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3、《刑事案件告知书》
立案后告知报案人案件的侦办进展以及采取的强制措施。
<注>:除《不予立案通知书》是法律规定不予立案时必须给报案人出具的,其他的法律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必须给报案人出具,可尽量争取索要或复印。
(七)公安机关不接受报案或具备立案条件,公安以各种理由拒不立案如何应对
如果公安机关以任何理由不接受我公司报案的,应当以下述法律规定为依据据理力争:
①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必须对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法律依据是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告知我们决定不予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可以以此条规定据理力争,如仍不出具,可直接去找公安局长反映,局长解决不了找上级公安机关反映。
如果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可以:
①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②向同级检察院提出我们认为应当立案,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法律依据是:①《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九)报案注意事项
1、报案要及时
要在第一时间报案,有利于公安机关掌握案情,分析案情,及时立案,同时也有助于尽快抓捕犯罪嫌疑人。
2、报案的同时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赃款赃物的控制追缴,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转移、隐藏、销毁赃款、赃物及相关证据。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报案人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从知情人入手,选择案件的突破口。这里的知情人主要包括客户、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同事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