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燕玲律师

赖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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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正确行使你的辞职权

来源:赖燕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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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权是择业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如何正确地行使辞职权,怎样履行法定的辞职程序? 这是每个劳动者都密切关注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作者就如何正确行使辞职权谈谈自己的看法。


劳动者的辞职权,准确地来说,应该叫劳动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可分为任意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一、劳动者的无因辞职权(又叫任意解除权)。根据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 ,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提出辞职,同时也不需要单位同意或者批准,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劳动关系即在30日后(试用期内三日后)得以解除。

在这里,笔者有必要提醒劳动者,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须注意以下几点:(1)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对于在试用期内的辞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为避免日后纠纷,建议同样采用书面形式。(2)提出辞职后,在3日或30日的通知期内,劳动者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勤勉尽职地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同时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3)了解行使辞职权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46条的规定,劳动者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的有因辞职权(又叫法定解除权)。一般是指,劳动者可以因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同时,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出现,劳动者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行使法定解除权有无前置性程序的规定;(2)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你已向单位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3)明确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4)留意当地司法实践对于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有无做出一些前置性要求。(5)了解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的规定,劳动者可能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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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赖燕玲
  • 执业律所: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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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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