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案件中胜诉方的上诉权问题
近日,本律师去某地县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案件执行立案时,被告知必须要去档案室复印申请人签收判决的回执,否则不能立案。我立即问道为何,回复是没有回执无法确认申请人的上诉期是否已届满即无法确认判决是否已生效。为此,本律师向立案庭工作人员解释,虽然去复印此材料不难,但无此材料也完全可以立案,理由有二:一是申请人主动申请强制执行,已明确放弃上诉权;二是本案申请人的诉求为腾房,判决是支持属胜诉,无上诉权之说。立案庭工作人员说要听庭长意见,后经与庭长沟通,未去复印送达回执,案件顺利立案。鉴于此事件,本律师想就民事案件中胜诉方的上诉权是否可以主动放弃和全胜诉是否有上诉权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一下。
一、民事案件中,胜诉方的上诉权是否可以主动放弃的问题。
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则自由,这是法律常识。如此,纵观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上并没有禁止胜诉方放弃上诉权的规定。因此,胜诉方当然可以放弃上诉权,即在上诉期届满内,胜诉方就可以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明确放弃上诉权而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等上诉期届满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当然,个人认为,即使《强制执行申请书》未明确写明放弃,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行为已经可以视为放弃上诉权。
二、民事案件中,全胜诉是否有上诉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很多人,特别是立案庭的工作人员,都会以为全胜诉方也是当事人,肯定有上诉权。这就形成了全胜诉方的上诉期未过也就不能申请执行的谬论。当然,仅从法条的字面意思理解来看,这看似没错,但一经细想,就会发现,实则经不起推敲。比如:在一个案件中,原告诉求被告腾房并按原合同租金标准赔偿占有使用费,后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即全胜。那么,试问,在这个案件中原告针对此判决有上诉权吗?显然是没有,一是因为此判决是按照原告的诉求判决;二是因为此判决未侵犯原告任何权益,不存在不服而需要救济的情况。从我国民诉法关于上诉权的描述来看,上诉权实质是救济权,只有在原权利被侵害或发生实际危险时才能行使而不是能随时行使的权利。这就好比正当防卫权一样,虽然我们每个人都有这个权利,但却是有前提的而不是随时行使。当然,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的规定来看,这也可以佐证上诉权是救济权。所以说,全胜诉方无上诉权。
众所周知,人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动物,不应教条主义,当书呆子。特别是法律工作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加应该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适法时不能只当法律的搬运工。
全胜方无上诉权的参考案例:①一审案号(2011)新都民初字第1911号,二审案号(2012)成民终字第2520号,载于《人民司法》2012年第24期;②一审案号:(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095号,二审案号:(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095号,入选《2013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陳立斌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③一审案号:(2013)顺民再初字第09493号,二审:(2014)三中民再终字第03341号,该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公司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