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真的无权要求退还部分定金吗
大家也许会奇怪,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几乎已是妇孺皆知,为何本律师还要问这样的问题?老实说,在此之前,本律师也是这样一刀切的认为,无讨论研究必要。但是,在近日接受一个客户的咨询后,又通过认真研读分析了一下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后,本律师对此有了些不同的看法,想与大家分享分享。
客户案情:2018年1月21日,客户李某向何某交付购房定金贰拾万,并与何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房款总价壹佰叁拾伍万。春节后,因工作调动原因,李某不再想购买何某的房屋,期间找何某沟通多次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违约金,要求退部分定金,但何某认为是李某违约,依据定金罚则是分文不退的。据此,李某协商未果而咨询到本律师,问能否通过什么办法退还部分定金。
接到此咨询后,我认真分析了一下:
一是从违约原因来看,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工作调动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免责的范围,故此路行不通;二是从定金额是否合法来看,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贰拾万也没有超出房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故此路也行不通;三是从定金性质来看,本案定金性质依法属于违约定金,再结合对方损失来看,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与违约定金不能同时主张的规定,违约定金的本质与违约金一样,实则也是对守约方损失的一种弥补,既然是弥补,那就不能超得太离谱。因此,若能证实守约方无损失或损失很小甚至还受益,那么依据损失填平原则和公平原则并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过高可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则违约方可以要求退还部分定金。
鉴于此,结合本案的情况看,首先,案涉标的物为房屋,违约行为不但未造成房屋的贬值反而已涨十几万;其次,李某交付的定金为贰拾万元,也已远远超过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的年收入水平;再者,何某的损失即使算在其与李某协商交易过程中每天壹仟元,再算上两个月的谈判期限,总额损失也就陆万元而已,更何况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如此多损失。因此,本案李某可以诉至法院要求何某退还部分定金,具体退还金额,本律师认为可参考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关于“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即算房价涨拾万,何某损失陆万,定金贰拾万,则建议可诉求退还拾伍万。
综上,本律师认为,不退违约方的定金并不是绝对的,若是违约性定金且金额大,守约方的损失又很小,甚至无损失,则违约方依法有权要求守约方退还其部分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