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律师专栏】习惯可以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吗?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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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上述“习惯”的认定、习惯及其具体内容的举证,作了进一步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上述规定,习惯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可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1、对涉案的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
2、对涉案的民事纠纷的处理,存在习惯;
3、上述习惯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上述习惯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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