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律师专栏】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损失赔偿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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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起诉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其向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公司股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以该股东个人名义提起代表诉讼。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该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该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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