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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律师专栏】有限合伙人可用劳务出资吗?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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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该条的亮点在于规定了合伙人可用劳务出资。但对于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来说,可依据该条规定以劳务出资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上述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同时,该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故此,相对于上述第十六条来说,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特别规定,而第十六条为一般规定,按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于有限合伙人是否能用劳务出资的问题,应适用第六十四的规定。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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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谷林树
  • 执业律所: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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