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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律师专栏】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认定

来源:谷林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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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分为意思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员工混同、住所混同等方面。

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关键应进行意思混同和财产混同的审查,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法院在审查认定人格混同时,除意思混同和财产混同外,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业务混同、员工混同、住所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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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谷林树
  • 执业律所:北京法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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